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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关于报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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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规范学院内报审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学院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审[2002]44号)关于工程项目审计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竣工决算的审计内容: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以及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3、建设项目工程量的真实性,套项及价格的合理性,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送资料应真实、完整,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由来的证明资料,如:招投标文件、议标或跟标的会议纪要、立项批复等; 2、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3、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变更修改图纸和竣工图纸; 4、现场签证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证记录; 5、施工变更签证;(变更数额较大,应有院领导审批的有关变更必要性说明的材料)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书; 7、分包工程资料及甲供材料清单;(防止施工单位重复计价)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工程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 10、主办部门分管院领导的送审批示; 11、省市及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性法规、文件(如:材料调差文件)等其他有关资料。 对资料不全或设计图纸不规范而不具备审计条件的送审材料,退回重新报送,审计部门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学院主办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和协议以及招标文件,都必须事先报经学院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对于未经公开招投标而签订的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或纯单价合同,必须先审计、后签合同。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对主办部门违背学院文件或缺少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2、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3、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4、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促使施工单位据实编制决算资料。 四、对采取漏算或低套低价中标、高调整决算、不配合审计的施工单位,学院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再次邀请该单位参与学院的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活动。 五、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未附审计意见的竣工决算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凡尚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时应留足尾款。一般情况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 八、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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