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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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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宿迁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宿迁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 2004-04-13)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学院内部审计是在院长领导下,独立检查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帐目,监督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学院内部审计为学院的改革、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审计处和宿迁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学院其他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是: (一)学院(含部门经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学院资产和各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 (三)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教学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 (四)校办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基建项目、维修工程的开工报建及竣工决算; (六)各部门、单位负有经济责任干部的经济责任; (七)对院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协议、运营及效益; (八)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院长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部门审签,学院方予以承认: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报出; (三)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标的经济合同、协议; (四)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 (五)校办产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及法定资产评估的结果; (六)上级部门和院长决定需要审签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问题以及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向学院和上级部门反映。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院系、部门、单位、个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检查资金和其它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有关财务、经济工作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经院长批准,采取封存资产和帐簿等保全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举荐遵纪守法、理财有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八)对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罚的建议; (九)对重大事项或情况,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或反映,经院长批准,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内部审计任务。 第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学院的具体情况,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院长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如有重大调整,需经院长同意。 (二)审计事项确定后,审计部门指派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重要审计事项需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经院长审批后以审计部门名义发出。重要审计事项,由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院长审批后,以学院院名义转发。 (六)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果有异议,可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应及时处理。 (七)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 院长应全面履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 2004-04-13) 中规定的六项职责,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院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审计人员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参照《中国审计规范》和《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态度,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审计人员如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可以报请院长或监察处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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